关于换发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的通知

09.10.2016  10:36
晋教师函[2016]44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师继[2006]3号)精神,我省今年将统一换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证书名称为“山西省‘十三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市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的统一格式及内容(样本附后)自行印制,所需经费由各市从教师培训管理经费中列支。新证书有效至2020年。
  二、山西省中小学教师幼儿园继续教育证书实行每师一号,编号为12位。第1位为学段,2-3位为学科,4-5位为市,6-7位为县(区),8-12位为教师个人编号。
  1、学段X:高中1,初中2,小学3,幼儿园4;
  2、学科XX:语文01,数学02,外语03,政治04,历史05,地理06,物理07,化学08,生物09,音乐10,体育11,美术12,科学13,品德与社会14,信息技术15,综合实践16, 学前教育17;职业高中(含所有学科)18、心理健康19。
  3、市XX:太原市01,大同市02,阳泉市03,长治市04,晋城市05,朔州市06,晋中市07,运城市08,忻州市09,临汾市10,吕梁市11;
  4、县(区)XX:各市根据当地县(市、区)情况编排。
  5、教师个人编号XXXXX。如:高中数学太原王甲,编号则为10201XX00001。
  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中继续教育内容登记,由各级教师管理机构和教师任职学校(校本培训成绩)安排专人负责填写,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和成绩(学分)必须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签章)方为有效。
  四、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实行年度登记审验制度,高中、初中教师由市级教师管理机构负责审验,小学、幼儿园教师由县级管理机构负责审验。
  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作为记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加培训情况的记录,直接体现和反映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成长进程和提高培训历程,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级、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严格证书的发放、填写、使用、审验等工作,确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扎实、平稳、规范、有序进行。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8月26日    附件列表:    1、 附件-继续教育证书模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