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相关草案
2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哈尔滨举行。会议将审议备受社会关注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对校车安全管理、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施划路内停车泊位等热点问题进行明确。
校车发生故障时应撤离到安全区域
我省目前大多数运输学生的车辆没有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而且车辆种类繁多,有大型客车、中型车辆、面包车、三轮车、拖拉机等,校车安全管理状况令人堪忧的情况。《修正案(草案)》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标牌有效期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均为半年。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换领校车标牌和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发生故障不能行使时,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校车服务提供者联系转运。遇有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窄桥会车困难等情形,校车相对方向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停车让行。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修正案(草案)》还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交通事故交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这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
为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有些地方制定了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使用管理规定,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使用情况下对外开放。目前,我省有的地方乱划停车泊位、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不仅影响了道路通行安全,也侵害了人民群众利益。
在此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中,第六十五条规定,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会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及时进行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
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能考驾照
对于驾驶机动车司机饮酒问题,《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 马冬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