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垄断既要通报也要问责
作者:晏扬
行政权力一旦出面组织、协调,促使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在行政强制力的作用下,这种横向垄断就较为稳固,就会让市场竞争机制失灵。
因“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组织电信运营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排除和限制相关市场竞争”,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近日被云南省发改委调查,并被国家发改委通报,中国移动、电信、联通、铁通四大运营商云南分公司被处以罚款,共计1318万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通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四家电信运营商达成协议,对赠送的范围、幅度、频次等进行约定,并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手段强制执行,限制了电信运营商的竞争能力和手段。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此举,使得原本具有竞争关系的四大运营商达成“价格同盟”,构成横向垄断、联合垄断,排除和限制了竞争,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我国电信行业的市场化程度本就不高,各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本就不够充分。如果行政权力还要在这个半市场化行业构筑垄断,那么不仅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使得消费者无法获得优质低价的商品和服务,而且终将危害电信行业的长远发展。
在一个有竞争的市场,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悖逆市场行情胡乱涨价,因为消费者会“用脚投票”,涨价的结果必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同时,几家企业自行结成“价格同盟”,也会因缺乏强制约束力而难以持久,很快就会土崩瓦解。然而,行政权力一旦出面组织、协调,促使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在行政强制力的作用下,这种横向垄断就较为稳固,就会让市场竞争机制失灵,让消费者别无选择。
云南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能对行政垄断不留情面,进行调查和通报,令人欣慰。但是,仅仅调查、通报显然不够,唯有严肃的责任追究,才有望惩前毖后,避免行政垄断再次干扰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