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咋举证?听律师怎么说
“我现在伤已经好了,怎么证明曾经遭受家暴?”3月1日至今,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近两个月,仍有不少市民拨打热线电话,咨询有关问题。现实生活中,什么样的遭遇算是“家庭暴力”?遭遇家暴又该怎么举证?
4月25日,记者采访了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张建华律师。
经常性谩骂,也算家庭暴力
“老公从来不打我,却整天骂骂咧咧的,不但骂我还骂孩子。”洪女士今年40岁,与丈夫结婚有15年的时间。洪女士的丈夫,是一名技术工人。除了上班,最大的爱好就是喝酒,喝多了就骂骂咧咧的,骂的话不堪入耳。“我干啥他都不满意,做饭、收拾家、接送孩子,这些活都是我干,他还是不满意,骂完我还会骂孩子。”洪女士想知道,丈夫辱骂自己的行为,算不算家庭暴力。
律师解答
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前,因为丈夫的辱骂、恐吓等行为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妻子求救无门,法院也难以对其进行制裁。这种“丈夫骂妻子”的精神暴力也难以被判定为“家暴”的现象。
张建华律师告诉记者,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也就是说,今后,家暴不仅局限于肢体暴力,精神暴力也属家暴,如果经常性谩骂家人,就可能构成家暴。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的情侣也适用于这部法律,其间发生的家暴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张建华表示。
家庭暴力咋举证?
今年36岁的齐女士,与丈夫共同生活了13年。在这13年前中,齐女士已经说不清自己挨过多少打。每次挨打,齐女士都想报警,可是又觉得丢人。
去年,齐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法庭上,齐女士提出自己曾遭到家庭暴力。可是,由于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并没有判决双方离婚。齐女士特别想知道,她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证明自己曾遭受了家庭暴力。
律师解答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必须及时出警,必须进行必要的记录,进行调查取证,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一旦法院颁发了保护令,必须协助执行。”张建华律师说,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由于家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鲜有目击证人,而作证的往往是一方亲属,因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明力较弱。而且实施暴力行为与诉讼通常间隔一段时间,施暴痕迹难以查证。受害人如果只提交病历或伤痕照片,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为配偶暴力所致。“这种情况下,警方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会成为重要依据。”张建华说。
“之前很多人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到法院跟法官说遭受家庭暴力要离婚,但没有任何证据。还有很多人遭受轻微的暴力后是不报警的,所以没有任何报警记录、投诉记录。”张建华提醒,如果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就一定要报警。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的证据规则,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说明家庭暴力事实,在诉讼中会被法庭采信。
不起诉离婚,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他对孩子特别好,孩子和他爸爸也很亲,我不想离婚,就想申请保护令。”说这话的,是30岁的胡女士。胡女士和丈夫结婚6年,丈夫是去年开始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每次家暴后,丈夫都表现得十分后悔。“我不想离婚,只是想通过人身保护令,给他一点教训,让他不敢打我,孩子还小,我真的不想离婚。”打电话的过程中,胡女士一再强调,她并不想离婚。
律师解答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叫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个裁定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等才能申请,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现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张建华还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