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

26.09.2014  11:37

  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强化了农村基层惩防体系建设,规定对于村的财务收支、“三资”、土地征用等涉及财务的事项要求公开六个月以上,此外,村民会议还可对村民委员会拒不公开村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

   16项村务事项必须公开

   委员建议增设公开村委会成员个人财产

  近年来,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作不透明、征地不公开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成为激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为了规范村务公开,修订草案列明了16种必须公开的村务事项,并规定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布。

  在必须公开的16项中,其中一项是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待遇和公务活动的开支情况,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杨英在审议时表示,此规定“比较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如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务活动的开支情况包括哪些具体项目等。

  记者发现,在规定公开的事务中,近半数是关于村务财务方面,包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和“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等。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杨英审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还规范了村务公开的时限、保留期限,其中对村的财务收支、“三资”、土地征用等涉及财务的事项要求公开六个月以上。此外,杨英还建议再增加一项公开项目,对村集体、村委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理事会成员的个人财产进行公开,“村集体领导掌握公权力,个人财产也应公开透明。

   不公开责任人或被罢免

   建议引入专业机构协助审计

  修订草案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公开,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涉及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财务情况公开方面,杨英指出,村务委员会成员的财务和审计知识是否足够应对监督?他建议引入专业审计服务机构来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对于责任的追究,修订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对村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村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建议村民会议对村委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