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21日审议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草案

23.10.2015  18:06

    黑龙江人大网讯 每一座历史建筑都是有生命的,她仿佛是夕阳映照下的老人在凝眸回忆。然而,在我们城市建设发展中,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的天平却常常发生倾斜。

    2014年9月,哈尔滨联发街64号(哈尔滨市文物保护单位,原中东铁路局副局长阿法纳西耶夫官邸)被违法修缮,修缮行为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单位也不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造成建筑内部结构被非法改造。同月,哈尔滨龙门大厦贵宾楼(哈尔滨市文物保护单位,原俄国军官俱乐部和俄国领事馆)雨搭曾一度被切割拆除……

    在近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21日上午,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这意味着我省在保护利用历史文化建筑过程中,将通过立法来守护这些凝固的城市记忆。那么,在条例草案制定中,如何确立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点?如何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政府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出台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在一些地方,人们习惯把历史建筑保护称为“保育”,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对历史建筑的珍视程度。在我省,不同时期遗留的建筑类遗产较多,经初步普查,现存中东铁路建筑群、文庙等文物类建筑3610处,齐齐哈尔旧火车站大楼等历史建筑490余处。如此珍贵的历史建筑财富,值得全省上下的高度重视和倍加珍惜。

    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铁路、公路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一些地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出现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此外,由于一些城市建设中的错误理念,导致许多历史建筑被推倒,不仅割断了历史传承,还抹杀了地方特色。

    “不管是文物类建筑还是历史建筑,在外部设施设置方面,法律、法规均没有有针对性的规定,只能按照城市市容管理方面的规定执行,无法实现对这类重要建筑的特殊保护,导致影响历史风貌的活动时有发生。”省住建厅参加立法调研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种种现象表明,出台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法律法规已刻不容缓。

    鼓励支持符合要求的保护性利用活动

    人们翘首期盼我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的早日出台,一方面希望以法律的利剑斩断所有伸向历史建筑的贪婪的黑手;另一方面,也盼望能够为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行为提供法律的护佑。

    在本次常委会上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符合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要求的保护性利用活动,发展与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草案还列举了可以开展的保护性利用活动。

    在分析形成“千城一面”现象的原因时,省住建厅负责人坦言,“一些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还没有认识到,保护和利用好历史建筑,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部分人大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保护好历史建筑,不但能够促进城市特色和风格的形成,增强市民的归属感,还能成为旅游业、房地产业、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

    省住建厅厅长杨占报在此次常委会上作关于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提到,条例草案中建立了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制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确定了保护性利用的方向和方式。二是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三是明确了市场化方式。这将有利于历史文化建筑的长期留存,活化善用历史文化建筑,提升城市内涵和魅力。

    一部填补“缺位”的地方法规“呼之欲出

    长期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我省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工作中遇到诸多难题。

    在草案制定过程中,省住建厅深入基层调研时了解到,由于受各方面因素制约,各级财政对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资金投入非常有限,而且往往都是与具体项目挂钩,加之这方面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导致保护资金匮乏,保护责任人积极性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

    一些地方由于受执法队伍和人员力量的限制,历史文化建筑的监管难以实现日常化,一些危害历史文化建筑的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理;有些违法行为的处理还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难以对社会形成震慑作用。

    对破坏历史建筑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在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虽然做了一些规定,但有些规定较为原则,有些问题没有规定,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在地方立法中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完善。

    值得欣慰的是,而今,在时代的呼唤声中,一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地方法规正徐徐朝我们走来。

    据了解,为预防和惩戒危害历史文化建筑的违法行为,条例草案中主要作了三方面内容规定:—是强化了主管部门的执法责任。规定城市、县文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危害历史文化建筑的行为,督促、指导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二是建立了社会公众监督机制。规定县级以上文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草案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明确了较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人们相信,伴随着我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的出台,矗立于黑土地上的一座座历史文化建筑,必将在依法保护与利用的阳光下重现生机。(记者孙佳薇闫紫谦)

责任编辑: 马冬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