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厅各业务处、单位:
为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审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情况下由分管厅领导审核签发;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根据审计计划每年一定)及市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请厅长审定签发。
二、审计组起草审计决定书,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且加重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履行告知程序。
三、审计组应当就被审计单位(含被审计领导干部,下同)、被调查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或者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四、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责任人员的意见前,审计组及审计人员不得将审计报告草稿以纸质或电子版等形式提供给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审计法及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审计报告的有关要素、内容,按要求编制审计报告、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取得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资料,切实规范有关程序。
附件: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2.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3.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山西省审计厅
2014年7月2日
晋审法〔2014〕12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