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审查完毕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3.2015  01:26

    近年来,以高回报、零风险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大量资金的投资担保公司比比皆是,而这其中大都以投资担保公司“跑路”,公众利益受损的结果结束。3月18日,记者从尖草坪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两起投资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担保公司分别为山西恒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聚海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涉及金额2100余万元。

  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山西恒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尖草坪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谢兴轩(刑拘上网追逃)和该分公司负责人及总经理刘某,以山西恒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尖草坪分公司名义,以高回报、零风险的名义对不特定人群发放宣传单的方式,许诺投资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给予月利息1.2%、1.25%、1.3%、1.35%不等的高额利息到期还本,面向社会公众共吸收资金人民币1200余万元。经检察院审查认定,山西恒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尖草坪分公司负责人及总经理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独有偶,2013年12月13日至今,聚海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法定代表人王照亮(刑拘上网追逃)、实际负责人张黎明(刑拘上网追逃)三人合谋,以聚海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以高回报、零风险的名义对不特定人群发放宣传单的方式,许诺投资3个月、6个月或一年给予1.3%、1.4%、1.5%不等的高额利息到期还本,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大量资金。目前已有受害群众100余人,非法吸收金额人民币900余万元。经检察院审查认定,聚海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法人王照亮、实际负责人张黎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公司无权办理存款业务的情况下,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有社会危害性。同时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警惕各类公司以高额回报形式吸引投资,收益越高,风险越大。(记者苏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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