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18.11.2015 14:07
本文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近年来,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这主要是因为很多环保组织对其依法获得原告资格感到高兴,但对实际提起公益诉讼持谨慎态度,它们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难以支撑资金成本高、专业素质要求高的公益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布了司法解释,仅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予以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仍不完善,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内涵并不明晰,影响了该制度的司法实践。
为此,建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符合资格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同时,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内涵,比如通过立法解释,对环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加以明确,对“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界定,并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
责任编辑: 沈娟本文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8.11.2015 14:07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
本次常委会会议是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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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平壤7月28日电(记者王宾)7月26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