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履行工作职能纪实

17.12.2014  15:46

  “要建立以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机制,科学处理各方利益关系,着力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结构,实现公共交通便利化,方便群众出行。”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情况报告时提出的建议,充分反映了市人大常委会对关系城市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大事的关心,充分反映了市人大常委会对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的深入调研和认真研究。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创新性地履行立法、监督、人事选举任免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宁波的生动实践,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立法:提升实践保障实践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从1999年起在我市逐步展开。到目前,全市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2.7万份,覆盖职工253万人次。实践证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普遍高于同行业其他企业,职工队伍稳定,企业凝聚力增强。如江北洪塘刀片行业,建立工资协商制度后,当年职工工资平均增长5%以上,职工平均流动率由过去的20%逐步降到目前的3%。

  但是,由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性、专业性很强,具体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困难,而上位法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亟须地方立法对这一制度予以规范提升,并以法规的形式给实践的推进提供法制保障。

  2013年4月25日,《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2014年5月1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后的《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正式施行。

  从这天起,习惯“一言堂”的企业家和“看老板脸色”的员工,可在劳资对话的法制平台上,通过集体协商实现利益共赢。该法规规定的协商内容包括工资标准、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加班加点工资以及津贴等。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地方工会可以向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整改建议书,要求限期改正。这无疑是为企业职工工资保障拉起了一张“法制网”。

  市人大常委会不仅重视法规从立项到制定出台的全过程,而且把法规施行后的实际效果作为评判立法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建立起了立法后评估制度。一些法规在施行一段时间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会进行调研,并形成一个客观的评估报告。根据报告情况,决定法规有的条款是否符合实际,是否需要进行修改。2014年,法工委对实施了十年的《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认为法规总体上合法、合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因客观情况已发生一定变化,法规中有些方面已无法适应实际管理需求,建议根据法律政策变化,结合宁波实际,对法规进行修改,以确保法规更好地促进象山港区域可持续发展。

  监督:创新形式加大力度

  一边是48位精心准备了“炮弹”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委员、市人大代表,另一边是“严阵以待”的数位市政府领导和31个市级政府部门、“老三区”政府负责人。2013年6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专题询问就围绕市民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展开了。

  “小餐饮店的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有些店甚至看到老鼠跑动,那么我市对小餐饮店管理将采取哪些新举措?

  “我市一半以上的学校食堂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作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如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使学生吃得饱,吃得安全?

  “绿姿蛋糕事件发生以后,今后应急处理是否能更积极有效,政府部门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有何打算?”……

  短短的3个小时,12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12个具体问题,涉及放心粮油、放心肉、放心菜、放心奶、放心水产品等方方面面——不同于以往的泛泛而谈,每个问题都有“含金量”。

  在询问现场,相关政府部门“一把手”,面对有些“刺耳”的询问,做到了虚心听取、正视问题,不推卸责任、不回避矛盾。几位市政府领导及相关市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在现场一一对代表提问进行了解疑释惑。针对当年甬城连续遭遇的食品安全事件,市质监局局长郑德兵现场坦诚“认错”,换来了与会者不约而同的掌声认可。“部门应该转变观念,自己做得好是应该的;而群众即使有1%的不满意,也不能对这个缺陷自我原谅。应该多些批判意识,多找毛病,而不是总自我表扬、说些正确的废话。”其他部门的负责人表示,将实际情况问题摊开来讲,让群众第一时间监督,从而更好地自我鞭策,最终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

  在创新监督形式的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从打制锐利的监督“兵器”入手,增进人大监督的刚性力度。2014年2月下旬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办法、专题询问办法等三个加大监督力度的规范性文件,从此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得进行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这一监督新形式有了量身定制的保障服,所有这些使人大监督光芒更耀眼。

  任命:不再是一命了之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精神,“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干部由人大任免。然而,人大对被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的有效监督一直缺乏实践。

  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评议法官、检察官,从人入手加大对“两院”的监督力度。首次被评议的10名法官、检察官,由市人大代表在评议对象候选名单中随机抽取,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4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4名,宁波海事法院法官2名,庭(处)长占一半,主要评议他们三年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勤政廉政建设等四方面情况。在6月11日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10位法官、检察官依次作了述评报告。最后,主任会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两官”履职评议小组提交的报告,认定10名评议对象总体履职情况良好。

  虽然最终的结果是令人满意的,但这场历时半年的评议活动却在法官、检察官群体中形成了震慑。“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我通过严格司法审查,助推阳光征迁,促进房屋征补的公开、公平和诚信”、“给陷入困境的人提供帮助,使刑事审判有温度”、“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在平时工作生活中,自觉做到慎权、慎微、慎独”……被评议法官、检察官的述职发言都折射出维护司法公正的强烈责任感,让我们对实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充满信心。

  在主任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和接受大家的评议尽管只有短短一两个小时,而评议活动过程却给予全体法官、检察官极其深刻的印象。整个履职评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两官”履职评议小组深入评议对象工作、生活场所,抽查评议对象主办的案件94件,走访其同事、居住社区了解工作和邻里关系,以及党员进社区服务、参加公益活动等情况,还组织调研组旁听了评议对象公开庭审或者出庭支持公诉案件5起。如此细致、深入的调查,让每一位法官、检察官都感受到人大“动真格”了。

  实践是最好的老师。市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创新,使实践工作在不断创新中奋勇前行、与时俱进,一步一个脚印踏出一片新天地。


责任编辑: 张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