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第二季度全 省环保不达标生产重点企业名单的通报
厅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各市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
按照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及《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布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环境信息公开在推动公众参与、强化环境执法中的作用,省厅对各单位上报的2015年第二季度重点企业超标情况进行了审核。现将全省重点企业2015年第二季度超标情况予以通报,并在山西环境保护网上予以公布。
一、总体情况
本季度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国控重点企业共26家,57个排放口超标(见附件1)。其中,废气超标排放企业20家,51个废气排放口超标;废水超标排放企业2家,2个废水排放口超标;4家污水处理厂4个污水排放口超标。
8家企业严重超标排放。山西潞宝集团晋钢兆丰煤化工有限公司、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介休市茂胜热电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大同市新荣区污水处理厂、平陆县供排水公司8家企业部分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以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9个废气排放口、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6个废气排放口超标。
11家企业连续超标排放。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多个季度超标排放,已被省厅挂牌督办,目前尚未完成整改。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连续三个季度超标排放,部分设施已停产整改,但仍未完成整改,在线监控设施不符合监测要求。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供电分公司第三热电厂、山西福润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大同市新荣区污水处理厂、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恒泰焦铁有限公司、山西永祥集团稷山县晋华焦化有限公司、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高义煤化有限公司9家企业连续两个季度超标排放。
二、有关工作要求
省厅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布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晋环发[2012] 299 号)对超标企业进行处罚和采取限制措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1、实施行政处罚
由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市环保局分别对本辖区内环境违法企业实施处罚。处罚信息请于2015年8月31日前报送到省厅环境督察处。省厅汇总后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提供,作为实施企业“绿色信贷”的重要依据。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关各市环保局要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严厉打击2015年第二季度严重超标和持续超标行为。在实施罚款处罚的基础上,各市环保局应责成违法企业对排污设施实施停产限产。对受到罚款处罚且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计罚;对整改不力继续造成严重污染的,实施查封扣押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追缴焦炭排污费
对长治市瑞达焦业有限公司、山西潞宝集团晋钢兆丰煤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恒泰焦铁有限公司、山西高义煤化有限公司、山西永祥集团稷山县晋华焦化有限公司、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等12家焦化企业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按照超标时段取消焦炭排污费减免和优惠,计算超标期间所应追缴的排污费进行追缴。
4、限期落实环境违法问题整改
责成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介休市茂胜热电有限公司、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大同市新荣区污水处理厂、平陆县供排水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山西福润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7家严重超标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内容和有关人员责任,并于2015年第三季度内完成整改。整改方案应于8月15日前报环境督察处,抄报各市环保局。
5、加快焦化行业提标改造进度
本次通报所涉及的12家超标排放的焦化企业,应采取切实行动加快提标改造进度。近期环保部和省厅在综合督查中已多次提出要求,省厅严格督办其提标改造工作。其中,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恒泰焦铁有限公司、山西永祥集团稷山县晋华焦化有限公司、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高义煤化有限公司连续两个季度或以上超标排放,尽管已向省厅提交了整改方案,但实质性措施有限、整改进度滞后。现责成以上8家焦化企业进一步完善环企业环境问题整改方案,落实提标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安排和完成时限。所有12家超标焦化企业应于2015年8月20日以前提交整改方案,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焦化行业提标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通知》(晋环函〔2015〕660号 )要求进行改造,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同步纳入改造,并增加烟粉尘监测指标。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整改方案的,省厅予以挂牌督办;对于整改无望或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省厅将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或关闭。
其余有关超标企业由各市环保局下达整改通知,进一步明确整改期限。
超标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向本辖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解限申请表。由所在市环保局组织开展验收监测,出具验收意见。省厅将严格核查其整改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在环保不达标企业完成整改后,按程序解除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整改不力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特此通报。
联系人:环境督察处
杜 斌 罗三保 0351-637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