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民法总则不能少了权利客体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编制民法总则,第二步是整合其他民商事法律为民法典。目前,国家立法机关正在进行民法总则的制定工作。”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做客正义网、人民网联合推出的“2016全国两会系列访谈”,就民法总则的编制、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等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
两个议案与民法总则的编制有关
“今年我自己提出的议案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关于民法总则立法整体条文结构设计的议案,另一个是针对民法总则‘权利客体’一章的编纂内容提出的议案。”谈起民法典编纂,孙宪忠说,权利客体制度是民法通则所缺乏的,为了强调这一部分内容的重要立法价值,他编写了详细的立法议案,以促进问题的解决。
从2013年到2015年连续3年,孙宪忠都提交了关于民法典立法的议案。2015 年12月公布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孙宪忠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民法总则基本制度框架及立法指导思想建议的第70号议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在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对其认真研究,制定民法总则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什么今年我还提关于民法总则编制的议案呢?”孙宪忠对记者说,“因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会议,明确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为两步走。现在我们提出的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参加单位所提交的民法总则的立法建议稿。”
议案既要体现国情又要强调立法现代化
孙宪忠表示,这个关于民法总则的议案,具有思想性、现实性、体系性、科学性和操作性。
据孙宪忠介绍,思想性是指该议案全面贯彻了改革开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权利的基本精神,坚持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比如过去大家认为腐败、公共财产流失等问题都属于行政法等公法范畴,其实,这些问题既然涉及财产问题,也属于民法范畴,应从民法的角度去解决它们。
现实性是指以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建设和人民权利保护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扩大了法人制度,增加了权利客体制度、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般规则制度,对代理制度进行了较大地改造,同时也放弃了民法通则中比如联营等不符合我国现实的制度规定,既强调了立法的国情因素,也强调了立法的现代化。
孙宪忠进一步解释说,强调在民法总则中必须规定“权利客体”一章,并且在其中写了环境与生态条款、动物保护条款、智力劳动条款等,将满足我国解决生态保护、动物保护、国家创新等当前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的需要。议案还体现了以土地为核心的自然资源权利体系,包括土地、森林、矿场、水流、大气等。过去都认为这些问题是行政法问题,其实是民法问题。”
“科学性是我多年强调应注意的问题。法律条文的编制要采取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的格式,基本上不写抽象空洞的政治口号。”孙宪忠说,比如依据市场交易的实际和科学法理,他提出的民法总则立法建议稿比其他法律建议稿都扩大了“法律行为”一章的内容。这样,一方面真正体现民事生活中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为引导和裁判民事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体系性是指要遵从法律体系,通盘考虑问题,尤其是考虑民法与宪法有什么区别。比如有人提出人格权需要立法,但是仔细从法律体系角度思考就知道,人格权立法是不科学的,因为人格权利有一些问题是宪法问题,涉及民族问题、性别差异等,这是民法解决不了的。
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应按项目性质区别对待
不久前,孙宪忠在网上公开向民众征集对科研友好型经费使用制度的建议,在网友中产生很大反响。
孙宪忠说,规范科研管理是完全有必要的,但目前管理方法有些僵化。他在调研中发现,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科研经费的使用没有任何的灵活性;二是不考虑科研项目的性质以及经费来源,一律要求科研人员不得从科研经费中获得劳动报酬,这导致大量科研人员放弃了科研项目的申报;三是一些地方的科研经费报销制度过于严格,甚至不信任科研人员。
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孙宪忠就曾针对科研经费的管理问题提出过建议,后财政部等部门回复称:中国的科研人员基本上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已经获得了工资,因此不应该再从科研经费中获得报酬。
“目前科研经费管理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没有区分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这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课题。”孙宪忠解释说,纵向课题属于国家出资帮助科研人员,完成一项有益于国家或者社会的科研活动;而横向课题,多是委托人、委托单位为取得或购买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而设定的。
孙宪忠认为,横向课题可以按照合同关系管理。纵向课题的经费使用管理,仍可遵行现有的制度,但也不应一概不开列科研人员的劳务支出。应鼓励多劳多得,允许课题负责人、主要承担人在经费使用上有适当的灵活性,甚至从中获得类似奖金的报酬。(韦洪乾)
责任编辑: 温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