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送儿媳民国物件反悔 法院不支持要回

22.12.2015  16:30

    给了人的东西,不是说要就能要回来的。

    原被告双方是一对婆媳,引起纠纷的是一对民国时期的物件。出于对双方隐私的保护,文中不公布具体物件的名称。

    今年84岁的梅,有一对民国时的物件,一直锁在家中的立柜里。今年7月2日,大儿子和大媳妇琳从榆次回榆社老家给老人过生日。7月4日,琳拿走了立柜钥匙,将物件取走。

    对于物件被取走的经过,梅和琳说的是两个版本。琳说,是婆婆主动提出要将物件给他们的。婆婆梅则说,是大儿媳骗走了钥匙,骗走了物件。于是,在法庭上关于物件被拿走的经过,出现了两个版本。

    原来,琳和丈夫离开榆社老家后,家里的其他兄弟几人发现物件不在了。于是,便向老母亲询问。老母亲梅说,她把物件给了琳了,因为琳说其他几个兄弟都同意。后来,梅给琳打电话,要求儿媳将物件送回。

    对于婆婆的说法,琳则表示,是婆婆亲口说要将物件给他们。琳说,立柜钥匙是婆婆给老公的,并让老公拿走物件,婆婆当时还告诉他们,不让他们和其他兄弟讲。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都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用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法院认为,梅所有的一对物件,她有直接支配的权利。梅将自己的物件给了大儿媳,这种行为是赠与行为。从录音、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梅对赠与琳物件意思表示有反复的现象,但这些并不符合关于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梅已经完成对物件的赠与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驳回了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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