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常委委员建议 进一步完善单独表决规定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单独表决的规定。
草案规定,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对法律草案表决稿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贺一诚委员说,上述关于单独表决的规定是一个新做法。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条款进行单独表决,某一部法律案可能就要表决两次了。但单独条文表决是否要过半数通过,草案没有规定,建议予以完善。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包克辛说,单独表决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一大进步。但是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其意见分歧往往是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或者是在分组审议时产生的,多数常委委员并不一定都清楚。直接提到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话,可能很多委员不太了解双方意见的分歧点。所以,建议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应安排分歧意见充分阐述”,这样有利于委员们在会上进行表决。
张鸣起委员建议对单独表决再作具体规定。即“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已经通过的,委员长会议应当将法律草案交付表决;没有通过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交付表决,也可以暂不付表决让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再审议。
尹中卿委员说,单独表决应当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关于修正案制度规定相协调,提请机关不只提一种方案,而应该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方案供选择,30名人大代表、10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提出方案,经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决定,也可以交付表决。
许为钢委员说,单独表决的规定,没有明确哪些提出主体。从草案上述规定推测,应该是委员长会议对是否单独表决作出决定。根据立法法规定,30名代表、10名委员可以联名提出法律案,交大会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决定。建议给常委委员对个别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的提议权,可以规定多少名委员联名可以提出对某个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的提议,当然是否单独表决的决定权还是委员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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