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将至 山西街头普法反家暴 受女性欢迎
四级妇联组织共同举办“三八”维权宣传活动
妇联工作人员走上街头发放宣传资料 记者 寇宁摄
今年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7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之年。为引导妇女朋友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4日,省妇联、太原市妇联、迎泽区妇联以及柳巷街道妇联四级妇联组织联合开展2016年“三八妇女维权月”活动,走上街头为女同胞现场解答有关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内容。
家是每个中国人的“根”,家庭和谐至关重要。前不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广泛实施,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生,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全省四级妇联组织共同举办“三八”维权宣传活动,该活动以“建设法治山西·巾帼在行动——维权服务进社区、进家庭、到身边”为主题,以反家庭暴力法为重点开展。通过组织学法答题、问卷调查、专题讲座、维权服务等活动形式有效提升广大妇女和家庭的法律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
活动现场设立咨询台,省综治办、省司法厅、省戒毒所、市劳动监察大队等单位也参与法治宣传咨询。现场采取答题、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新修改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活动开始不到半小时,记者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册就已被领走一半。“我觉得,社会各界人士都应该大力支持这个反家庭暴力法。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家住省城柴市巷的邢海桃女士,一边忙着拿宣传册一边说,在她所住的楼里,有一对东北夫妇,经常发生争执,可以清楚地听到双方打斗的声音,有时候自己的孩子还会被突然的打斗声吓着。因此,她对“暴力”二字特别敏感,同时也非常支持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
邢海桃说,家庭暴力对孩子伤害特别大,所以希望此次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不只是字面上的法律条款,而是成为实实在在的保障。
○解读
施暴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是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努力让每个家庭和睦幸福,进而促进整个国家兴旺发达的重要举措。对于家暴行为,该法究竟如何规定?遇到家暴后,受害者如何维权?施暴者又该受到怎样的处置?本报记者找到省妇联相关负责人,进行详细解读。
受害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法共分为六章内容,即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附则等。其中,家庭暴力法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中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同时,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
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施暴情况不同,处置也不相同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这部法律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六条规定,针对情节较轻的家暴行为,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学校应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反家庭暴力不能作为一句空话,我们应该从小抓起,从孩子抓起,让他们懂得家庭暴力的危害。”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该法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的第六条中就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记者看到,在本章规定内容中,还明确写道,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