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女职工可享受不少专属待遇 还都超贴心
痛经时可请假,更年期可调岗,每月卫生费不低于30元,每年至少一次妇科检查、“两癌”专项检查……3月7日,记者从省人大获悉,自《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女职工享受到不少这样体贴的待遇。
该《条例》共29条,涵盖了女职工“五期”保护、健康检查、卫生费标准、生育待遇、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明确了政府职责、群团组织、法律责任等,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更具体、更实际、更具操作性。《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部门积极落实女职工的权益保障。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女职工卫生费和营养补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省总工会突出履行维护职能,注重将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协商范围,纳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截至目前,我省共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1.39万份,覆盖企业3.67万家、女职工90.8万人。
“女职工‘三八’节因岗位需要不能放假又不能安排调休的,给付200%的半天工资”。《条例》施行后,晋煤集团古书院矿将此写入该矿《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并予以贯彻施行。阳煤集团针对因驻外单位交通不便,女职工哺乳时间难落实的问题,将每日哺乳时间按月折合计算,女职工可按折算天数带薪休息,并将此规定写进该集团《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为落实女职工“五期”保护,截至2016年11月底,我省共建起358家“妈咪小屋”,其中省级“妈咪小屋”194家、省级示范点91家。这些“妈咪小屋”,为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特定生理期的女职工提供私密、安全、卫生的休息、哺乳场所。今年,“妈咪小屋”将不断扩大内涵,除了为“五期”女职工提供休息场所外,还为开展女职工活动搭建了平台,进行心理疏导、职业教育培训、瑜伽练习、康复训练、读书活动等拓展,女职工有了更好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