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有望修改 产假拟调整为98天

07.08.2014  03:42

   产假拟由90天调整为98天,卫生费标准由2元拟提高到不低于30元……

  “《山西省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细则》(简称《细则》)实施颁布已有24年,如今,我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细则中一些条款的内容已经与眼下新形势不相适应。”近日,在省政协召开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界别协商会议上,省政协委员任晓娜提出重新出台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建议,引起政协委员热议。

  我省的女职工保护方面存在哪些需求?与目前还在施行的《细则》存在哪些差距?近日,记者走访省城一些私立学校、公办学校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对此进行调查。

   ○记者调查

   1 产假无论休多久工资只发2000元

   受访人:王女士

  7月30日上午,太原市千峰路某私立小学,记者来到时正赶上学校课间操时间,刚刚下课的王老师告诉记者,她在这里教语文,今年已是她工作的第8个年头。尽管对学校充满感情,但说起福利待遇,王老师却是长长地叹了一声气。

  王老师说,她毕业于太原师范学院,还在上学时就已经通过了教师资格证考试。毕业后也曾参加过其他工作,但是最后还是选择与专业对口的教师工作。“当年毕业后,太原市教师岗位属于饱和状态,各区都没有教师招聘考试。”因此,她选择了这所私立小学。

  当记者问起学校是否与她签订合同时,王老师说,“刚上班的时候签过一个3年的合同,之后就再没有签过。”至于合同上标注的女职工所应享受的各项劳动保护规定,如“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卫生费”之类的,王老师摇摇头,环视一周后,低声地说,“我们休产假,哪有什么待遇可言,不管你休多久,都只有2000元,生育报销就更不用想了。

   2 上班9年只领过两三年卫生费

   受访人:魏小君

  “产假期间发工资吗?”“发。”“产假期间的工资全发?”“嗯,全发。”“分娩后,单位给报销生育费用吗?”“报了,单位给我们上的生育险,都是按照规定给报的。

  ……

  魏老师同样也是一名小学教师,但是与王老师不同的是,她是公办编内的教师。见到魏老师后,记者问起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大家最为关心的几个问题,她的回答都挺满意。

  魏老师告诉记者,她从走上讲台的第一天开始至今9年。因为有编制的关系,单位女职工的“四期”待遇基本是可以落实到位。但是当记者问到关于“卫生费”的情况,魏老师有些茫然,在得知是指“经期时女性卫生用品的补助”时,她想了半天说,“哦,好像刚开始的两三年发过,当时好像是每个学期发一次,大概几百块钱,记不太清了。”她说,之后六七年,再没见到过“卫生费”。

   3 曾经一年体检两次如今已取消

   受访人:刘小红

  “我们单位什么都好,就是现在不再给我们安排体检了。”刘小红说。

  刘小红告诉记者,2006年,她进入一家私企工作。在刚上班那年,经常和一起毕业的同学们聚会,每次聚会大家都会有各种吐槽:工资待遇太低、单位不签合同、没有五险一金等等。

  与这些吐槽的人相比,每月工资三四千元,上岗第一天就签订了3年的合同,养老医疗保险单位一分不少……除此之外,每年年底,单位还会给所有员工安排体检,而且每年三八妇女节前后,还会专门针对女职工进行体检安排,这一系列福利待遇,让刘小红感觉自己在这样的企业中上班很是幸福。“不知道为什么,从2012年开始,我们不仅三八节享受不到女职工专项体检,而且连每年一次的全员体检也被取消。”刘小红问记者,这算不算侵犯了女职工劳动权益呢?

   ○委员建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应与国家法律法规接轨

  在省政协近期召开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界别协商会议上,经过长期实地调研的政协委员任晓娜,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提出了关于尽快出台《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建议。

  “在2013年的一次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调研中显示,女职工的‘四期’待遇落实确实很难。”任晓娜介绍,现在实施的《山西省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细则》是1990年出台的,已有24年了。目前,我省有女职工240万,占职工总数的30.8%,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任晓娜说,“现行的《细则》制定时间久远,使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等方面的相关内容,都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

  “在去年对171个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调查时,46.8%的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50%以下的工资,46.2%的企业女职工的孕期检查、生产费用不能足额报销,49.7%的企业不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任晓娜表示,除了“四期”待遇问题外,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执行起来也很难,对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有的《细则》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存在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较低等问题。

  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韩小燕说,女职工怀孕后被调岗或辞退的案例也较多。

  然而,鉴于各种原因,出台新规一直未提上日程。“为加强对女职工的保护,只能采取单项突破的方式,修改个别内容。”韩小燕举例说,如2004年,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作业,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至少每年给女职工进行1次身体检查,并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元的卫生费。”等。但是根据调查结果看,女职工卫生费执行标准不一、发放的额度不一样。最高的发到50元或50元以上,比较好的企业按照规定,不低于10元,但有许多企业还是执行《细则》女职工每月2元卫生费的标准,或取消卫生费。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应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轨,尽快出台《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纳入到《条例》中。”任晓娜说。

   ○人大回应

   已和多部门研究对《草案》进行补充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问题,人大代表已经联名提出议案。”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赵东会等14人联名提出“建议尽快出台《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议案”,并已被省人大全体表决纳入今年的审议议案中。

  议案中,人大代表对现行《细则》所存在的问题,做了详细列举。不仅是女职工“四期”待遇受到侵害,现在很多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所带来的电磁波、微波、电磁场、高分子化合物等造成的“污染”,对女职工身心健康的影响无法估量,但在原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很多企业没有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必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根据原有《细则》所呈现出的问题,人大代表附上了有关《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在该《草案》中,共有31条规定内容,涵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以及女职工“四期”休假、待遇等多项内容。

  以女职工产假为例,《草案》中,建议将女职工产假由原先的90天,调整为98天。除去原先规定的“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草案》还建议增加“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等多项规定。

  另外,《草案》还建议,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并将原来的每人每月2元的卫生费标准,提高到了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从提交议案到现在,我们已经和工会、妇联、人社等多部门开会研究,也在对这份《草案》进行补充。”赵东会告诉记者,目前人大代表与各部门负责人对此议案都表现得很积极,大家都希望可以尽快出台《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让全省女职工权益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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