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了产假也可再休年假

02.06.2015  20:12

小张系某电子公司职工,2014年5月7日至10月6日因生育休5个月产假,之后继续上班。同年11月,小张向公司申请年休假,公司称她已经休完5个月产假,不应再有年休假。那么,女职工休完法定产假后,是否还享有年休假权利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而年休假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依法享有的休假权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这说明产假和年休假之间并不矛盾,女职工在休完产假后还有权利享受年休假。(侯力强 兰守华)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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