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全面“二孩”政策落地 女方产假延长60日

21.01.2016  12:53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周昱丽) 1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提倡晚婚、晚育、少生”的表述,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女方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育“二孩”登记更方便

    修改后的《条例》中,体现了我省改革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于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将登记机构扩大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并可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生育“二孩”女方奖励延长产假60日

    修改后的《条例》中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种情况可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一条,集中规定了夫妻再生育,即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重点照顾有残兵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于减轻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

    具体来说,(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超生不仅罚款还要被处理

     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

    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

    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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