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警方设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禁燃烟花爆竹管理

30.09.2015  23:55

  记者30日从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获悉,太原警方制定出台违法储存、运输、私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最高可奖2000元。警方表示,希望以此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

  为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太原市公安局在太原市六城区制定出台违法储存、运输、私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呼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

  对此,太原警方建立“太原市公安局储存、运输、私制、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中心”,民警将24小时接听群众来电。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案件后,15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实施奖励兑现。

  根据奖励标准,被查获的储存、运输、私制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立案的,奖励2000元;被查获的私卖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没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零售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处直接责任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奖励1000元;被查获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批准人,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奖励300元。

  警方同时表示,公安机关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及时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举报人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恶意编造虚假信息进行举报,对因编造虚假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公安机关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摒弃婚丧陋习,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于2014年10月30日向全省城乡居民发出“移风易俗、革弊立新”倡议;与此同时,太原警方采取行动,安排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统一集中行动,组织社区民警深入到街道、居民区、酒店等重点场所,对开业、婚丧嫁娶等庆典活动中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展开摸排。

  2015年1月15日太原市政府发布通告,除部分远郊乡镇外,六城区范围在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依法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对在禁放区内违法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严格查处。同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宋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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