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自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年10月28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契税的特点: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一、契税的征收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二、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三、契税的税率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五、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契税的申报缴纳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契税的减免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