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颁布实施《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记者从太原市房管局了解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物业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以前太原市的物业服务水平与北京、广东、深圳等城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其他省会城市相比也处于落后状态。在物业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物业管理企业多、小、散、差,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花钱买服务的意识不强等。物业服务企业水平不高,业主权益受到损害、小区品质得不到提升,不但造成许多物业纠纷,而且还会影响整个城市的提质升级。
为此,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将《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纳入地方立法项目,委托了太原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基地(山西大学法学院)起草了《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初稿)。去年4月,分别召开了由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协会及各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搜集汇总了各方对起草《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意见和建议。随后,起草组赴南京和杭州进行了学习。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太原市的实际情况,在去年5月下旬起草了完成了《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初稿。并就物业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质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老旧小区物业维修与抢修、住宅小区停车位划定与收费、居住房屋改变用途等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各城区职能部门、街办、社区及物业企业、业委会等有关人员进行20余次的座谈,并实地察看了具有代表性的10多个小区。
据了解,《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分为八章六十九条,一万一千余字。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制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章和政策依据,并借鉴了南京、杭州、西安、昆明等城市的相关立法经验。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在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及其职能、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在物业公司的义务和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公示义务和退出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配备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水电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实现当向最终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车库设置和使用的规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及收益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关等方面,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现实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做出了比较详实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方面事宜时有法可依,真正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