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药店可申请定点医保机构

14.03.2016  16:29

  3月13日太原市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消息,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具备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店,可向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评估对医疗机构、药店提出明确条件。如药店需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能够设置夜间售药窗口,做到夜间售药服务,所售药品实行内部计算机管理的,能够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药店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药品摆放规范有价格标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备药充足,药店牌匾及各项标识规范醒目整齐。

  对于社区卫生机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建筑面积至少需150平方米,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实地勘查中,如有药品价格公示不按价格调整公示、住院病历严重不规范、有住院部的医疗机构无急诊设施设置或设置不全、住院、门诊药房不分设,药房和药库不分开、名称和牌匾不符合,无明显就医标识等情形,均属不合格。

  对初步确定准入的定点医疗机构,随后将在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社会公布期满,未提出不同意见的,下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估审核合格通知书;上报人社局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将进行调查取证,会议研究;对勘查评估不合格的,下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估审核不合格通知书。

  资格评估采取即来即办方式。通过材料受理、实地勘查、研究确定、社会公布四个步骤进行评估。评估时限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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