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网约车新政征意见 若有建议3种途径可表达
继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布网约车新政草案之后,今年11月以来,运城、忻州、长治等多个城市陆续发布了网约车政策草案,酝酿已久的网约车新政方案揭开面纱。
12月26日,太原市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太原市出租车行业深化改革有关政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为积极稳妥推进太原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实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太原市起草了《太原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太原市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两个政策文件。
12月29日至2017年1月27日,两个文件面向大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途径共有以下3种:
1 信函邮寄地址
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街29号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法规科。邮编030013
2 传真 0351—4423413
网约车辆
太原牌照且注册登记未满3年 取得客运办核发的运输证
今后,在太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5座以上7座以下(含7座)乘用车;
具有太原市车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
燃油车和清洁能源车为5座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纯电动车为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为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7座乘用车为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注:纯电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应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目录)
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且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
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须由车辆所有人向车籍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批。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办法细则》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持审核通过证明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驾驶员
60周岁以下3年以上驾龄 应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
今后,在太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太原市常住户口或取得该市《居住证》一年以上;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经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太原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办法细则》规定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平台
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 向乘客提供发票
今后,在太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同时,还应取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被许可人须提前30日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
同一个驾驶员与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分别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并按照订单所属承担承运人责任。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拼车合乘
每个驾驶员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办法细则》对拼车、顺风车等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也做了相关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记者 要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