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桥下空间“变身”停车场或将有法可依
在不影响安全前提下,释放更多桥下空间用于停放机动车辆,这对于缓解“城市病”、对于“有车族”无疑是个好消息。
在近日起草完成的《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草案)》中,已涉及相关内容。如果该条例审议通过后,桥下空间用于停放机动车辆,将变得有法可依。10月10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调研《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勋参加调研,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使用桥下空间需批准
停车位如今已是稀缺资源,该条例草案有意释放桥下空间,有助于缓解实际生活中“停车难”的问题。对于桥下空间的利用,该条例草案提出,在不影响安全情况下,可以用于停放车辆、设置道班房或者城市绿化。而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和道路以外的空间。要想使用,应当经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该条例草案对于如何使用桥下空间也提出一些规定。例如,要在桥下空间安装照明、给排水、护栏、岗亭等必要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事先经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桥下空间如需辟建为道路,或者有特殊养护、维修、建设需要的,使用者也应当配合;使用者还需定期自查使用情况,维护桥梁安全,发现桥梁设施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总之,桥下空间需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合理有序利用。移交或备案桥梁要公示
在该条例草案中,涉及桥下空间管理只是亮点,而非条例核心问题。“遍布全市的桥梁到底归谁管理?如果这个问题搞不清楚,桥梁养护和维修时就可能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市法制办负责人说,明确城市桥梁的管理责任是立法核心,关键问题是要做好城市桥梁的移交和备案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有各类桥梁400余座,其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无主桥梁”,并广泛分布在城乡接合部、厂矿、居民区,有些已经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部分桥梁年久失修。
该条例草案提出,城市桥梁建成并依法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移交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不用移交的桥梁,其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用移交的桥梁包括:具有城市桥梁功能的人防设施;铁道桥梁;主要用于架设供水、供气、供热等管道的城市桥梁设施;公园、工厂、学校、大型商务区、建筑小区、村庄等相对封闭管理区域内的桥梁。对于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城市桥梁,则由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移交或备案桥梁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该条例草案月底初审
按照计划安排,10月底,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初审该条例草案。据市城乡管委负责人说,目前我市对城市桥梁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原建设部于2004年制定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市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制定的《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这些规定对于我市各类桥梁设施不断增加的现状,已很难适应新形势要求,亟待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该条例草案已征求过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了省、市有关专家论证。该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工作已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