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拟对法规可行性进行评估

29.06.2016  12:39

6月28日,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太原市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为增强立法项目的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建立了立法评估制度,其中,对法规案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修正案(草案)》提出,在立法过程中,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强的,应当召开论证会;法规案有关问题分歧较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科学论证评估。对于拟表决通过的法规案,要对法规案中的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在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修正案(草案)》提到,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坚持立法公正,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李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