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司法局关于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31.10.2016  23:07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太原市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太原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1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意见,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属于非全职、公益性兼职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十一种情形实施监督;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开展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工作,或者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

    二、人民监督员的设置

    太原市市级人民监督员分为: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均由太原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太原市所辖十个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选任90名。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所辖基层院(太原、大同、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选任25名。

    太原市市级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三、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2.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在太原、大同、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权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任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和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选任程序及要求

    (一)发布公告。在太原市主要媒体、太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太原市司法局公众信息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门户网及《大同日报》、《临汾日报》发布选任公告。

    (二)接受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11月10日至11月18日的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太原市司法局接受公民自荐报名,也可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

    3.报名材料:报名人员应提交《太原市市级人民监督员组织推荐表》或《太原市市级人民监督员自荐表》一式2份,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2份,学历证明复印件2份,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2份。报名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学历证明、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原件到现场进行确认。《推荐表》和《自荐表》可现场领取,也可以登陆太原市司法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tysfj.gov.cn)、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http://www.taiyuan.jcy.gov.cn)、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门户网(http://www.tltaiyuan.jcy.gov.cn)下载。

    4.报名地点:太原市司法局和大同、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设置报名点,接受现场报名。太原市司法局报名点:新建路69号市政府三号楼二层法制处(0351-4221360,0351-4225253)。大同铁路运输检察院报名点:大同市城区俱乐部西街1号检察院办公室(0352-7124278)。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报名点:临汾市兵站路107号检察院办公室(0357-3328979)。电话咨询和现场报名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三)资格审查。太原市司法局对推荐和自荐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组织考察。太原市司法局将采取电话调查,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

    (五)组织评议。太原市司法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六)社会公示。太原市司法局将在太原市主要媒体、太原市司法局公众信息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门户网及《大同日报》、《临汾日报》将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七)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太原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通过太原市主要媒体、太原市司法局公众信息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门户网及《大同日报》、《临汾日报》向社会公布市级人民监督员名单。

                                太原市司法局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