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出台土地使用权补偿新标准

14.10.2014  15:33

  10月10日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我市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现已确定。其中,对纳入储备的土地,按规划确定的净用地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宗地公开出让起始价的40%。

  据了解,为推进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我市对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提出若干意见。今后,土地收购补偿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对纳入储备的土地,按规划确定的净用地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宗地公开出让起始价的40%。地面建筑物和附着物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绿地不再另行补偿,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无偿拆除。储备土地现状属住宅用地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地上住户进行拆迁安置。对困难企业,除按新标准支付补偿外,经市政府批准,可再按宗地公开出让起始价的20%增加补偿,用于支持企业拆迁、结构调整或职工安置。此外,收购土地的测量费、地价评估费及规划设计费由原土地使用单位承担,不再计入土地收购成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将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另外,该补偿标准不适用于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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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闻网晋中频道讯 (记者 李晨陕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