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社局: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 期限一年

05.06.2016  10:51

    (记者何玉梅)6月2日,记者从太原市人社局获悉,为了有效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太原市今年允许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缓缴2016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用,缓缴期为1年。

    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13年12月底之前,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企业连续一个季度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今年以来没有裁员,且承诺年内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等等。

    据了解,2016年1月至12月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1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期限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缓缴期内,企业可以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保险待遇。此外,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2016年内太原市将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按个人参加培训费用总额的5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