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将实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

11.04.2016  13:30

  4月10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获悉,《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出台,今后市级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将列入市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实行统一管理,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事项近3年内未发生办件的,行政主体应申请挂起。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管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太原市政府制定了《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将遵循便民、公开、合法与合理兼顾、精简与效能统筹、及时与规范同步、监督与问责并举原则,通过增加、挂起、变更和取消等方式,按规定程序依法及时更新。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行政职权事项的组织清理、目录编制、统计分析、动态管理等工作。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合法性审查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职权事项集中办理、流程优化、材料简化、效能监督等工作。

  行政主体依法增加、挂起、取消行政职权事项,应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并明确行政职权事项要素和内容。机构编制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增加和取消行政职权事项事宜由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同级政府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挂起行政职权事项事宜由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具体内容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申请增加行政职权事项:

  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和修订需增加行政职权的;因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按要求承接的;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职权的;其他按规定应当增加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非常用行政职权事项,行政主体应申请挂起:

  行政职权事项近3年内未发生办件的;周期性办理的行政职权事项,处于办理周期之间的;其他应当挂起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申请取消相关行政职权事项:

  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或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相关行政职权事项,需对应取消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主体职能调整,不再行使相关行政职权的;其他按规定应予取消的情形。(记者 要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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