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

13.08.2016  20:12

8月12日记者从太原市人社局获悉,太原市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20元。

其中,阳曲县、娄烦县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级财政补助60元,市、县两级财政补助各30元;其他县(市、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级财政补助90元,市、县两级财政补助各45元。

我省要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5%。太原市明确,从2016年1月起,提高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一类(三级医院)、二类(二级医院)、三类(一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金支付比例分别在原60%、70%、85%基础上调整到65%、75%、85%。转外就医政策范围内统筹金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60%;急诊转住院(包括急诊死亡)政策范围内统筹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记者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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