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住房公积金可支付物业费了 10月1日起实行

01.10.2016  19:07

9月27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0月1日起,该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以每年(间隔12个月)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通知》指出,产权人及配偶在公积金账户余额范围内合计可提取额度为建筑面积× 1.6元(太原市住宅平方米物业费月收取标准上限)×12个月(计算结果取整到百位);当年未申请的以后不再进行累计。产权人及配偶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请提取,可以在不超过房龄的前提下,按照上述标准合计提取10年(含)以内的物业费,房龄计算到月。

通知》规定,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以一套住房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提取时,产权人本人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产权人配偶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通知》所称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是指经法定程序在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通知》所规定物业费提取金额在计算时采用了《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的单价上限,提取金额会根据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变化进行调整。《通知》所称房龄是指自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登记日期起到申请提取时的年限。《通知》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规定不一致的,依照《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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