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一对父子“扣留”他人被刑拘

27.04.2016  08:46

    父子二人合伙做生意,不想却与加盟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为“讨说法”,父子俩把公司派来洽谈业务的工作人员给“扣留”了。今日,记者从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获悉,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这对父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4月19日上午,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接到湖北省某公司电话报警,称其公司一名张姓员工被人绑架。万柏林分局迅速指令小井峪派出所、小井峪责任区刑警队出警处置。随后,民警根据线索,在太原迎泽西大街小井峪附近一居民区内,将李氏父子二人抓获,将受害人张某安全解救。原来,李氏父子在太原市经营一家实体店面,今年因业务扩展与湖北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4月18日中午,该公司员工张某根据公司安排,从武汉来到太原李氏父子经营的门店,等待货物运来后协助进行安装、使用和销售等。

    根据张某所述,当日中午他经电话确认,公司因李氏父子未支付尾款而拒绝提供物流提货地址导致无法提货,由此引发纠纷,张某按照公司要求在将此事告知李氏父子后便回到酒店休息。当天下午,经李氏父子与公司电话沟通,支付尾款并确认提货。21点30分许,李氏父子以一块吃饭为名将张某约出,并骗至他们位于迎泽西大街小井峪路口附近的小区住处。张某一进房间,就被情绪激动的父子质问,公司是否是骗子公司,并提出要“马上还钱”“给说法”等要求。之后,父子二人逼迫张某跟公司沟通,同时持家中擀面杖等物品对张某实施殴打,致张某腰部、肩部等多个部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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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