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起 太原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

17.08.2014  01:47

    黄河新闻网法制频道讯(记者常健) 8月14日,记者从山西省公安厅了解到,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自8月18日起,太原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审批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

    我省从2009年3月开放赴台湾团队旅游以来,省内居民参团赴台旅游人员大幅度增加。经统计,2012年我省居民参团赴台旅游人数为33711人次,2013年达到74159人次,同比增加120%。特别是继2011年6月,北京、上海等26个城市陆续开放了赴台湾个人旅游业务以来,我省开办大陆居民赴台湾个人旅游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翘首期盼的一件事情。为此,省公安厅高度重视,积极争取早日在省会城市太原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个人旅游业务。我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紧紧围绕公安厅党委的工作部署,大力加强民生警务、亲民公安建设,积极回应申请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主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为大陆居民和台方民众交流旅游和经贸往来创造便利条件。太原公安出入境管理支队在市委、政府和市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的工作部署,围绕开展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工作,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加强接待场所建设、调整窗口警力配置、规划添置系统设备、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完善受理审批制度等,为开展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启动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湾个人旅游试点城市工作后,太原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即可为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的居民审批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大陆证》)和六个月一次的出入境有效个人游签注。申请人持《大陆证》及个人游签注,即可通过试点城市指定的赴台旅游组团旅行社、台湾接待旅行社向台方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递、代办台方的“入台许可”。大陆和台方旅行社之间可相互确认台方主管机关出入境手续的办理进度,申请人也可通过台方主管机关查询办理相关手续的进度情况。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在台湾停留时间自入台之日起不超过15天。同时,申请人向台方提出的赴台事由应与《大陆证》签注事由相符。如不符,申请人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注销原签注,并重新签发相应事由的签注。同时,经请示公安部,除太原市户籍居民可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之外,非太原市户籍的省内或省外居民,只要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可在太原市申请赴台湾个人游。

    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湾个人旅游措施的实施,是我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和促进两岸交流交往的体现,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现厅党委提出的早日开放我省大陆居民赴台湾个人旅游工作部署的具体体现。启动实施大陆居民个人赴台游措施后,太原市的广大群众赴台旅游更加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