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带来大和谐

21.02.2015  14:48

记者 侯成丽 通讯员 卫丽芳

 

沁源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主力军作用,大力开展法院民事大调解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去年共审结民事案件992件,其中调解和撤诉803件,调撤率达80.9%,

诉调对接无缝隙

沁源县法院专门在立案庭设有诉调对接窗口、诉前调解室,并配备法院专职调解人员4名,主要由法院已退休或即将退休愿意发挥余热,经验丰富的老法官组成。特邀12名律师和社会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院内民一庭、民二庭、审监庭、执行庭专门指定审判工作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审判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遇到特殊案件如劳动争议案件、涉农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特邀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妇联部门、社区等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郭道法庭和王陶法庭两个法庭均设立了独立的调解室,并指定了2名审判员作为专职调解员。特邀了2名人民调解员。

调解贯穿全过程

从立案前就开始调解,是沁源县人民法院开展大调解的基本思路。他们把所有简易案件及疑难复杂、群体性、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由诉调中心先行调解,进行诉前调解过滤。调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力量及自身的努力,成功化解多起妨碍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同时,实行暂缓立案先行登记制度。对虽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法官依据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当事人若希望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根据需要补办立案手续,由立案庭出具调解书。2014年,他们就诉前调解民事案件596件。

在审判阶段,他们加大庭前调解力度。对一些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组织庭前调解;对案情复杂的商事合同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是非责任明确的前提下,邀请企业工会干部、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对婚姻家庭案件、邻里纠纷案件重点放在庭后调解,更注重邀请基层组织人员、妇女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参与调解。

在案件判决后,法院指定专门的审判人员进行案件答疑,使有些案件在执行申请前主动履行。在2014年共受理的99件执行案件中,就有37件执行和解,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

多措并举抓调解

为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中的主力军作用,沁源县法院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的领导、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强化与基层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的密切配合,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多渠道解决纠纷机制。

同时,深入辖区的社区和大工矿企业,通过“进十企、访十村、联十校、讲百案”活动,进行宣讲法律,讲解典型案例,在讲解法律的同时,排查纠纷,尽量把可能形成的诉讼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开展巡回办案,对于有普遍性的相邻关系、继承等传统民事案件尽量做到就地开庭、就地调解,郭道法庭、王陶法庭设立了巡回法庭,巡回办案达到30%。最大程度地发挥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结果。

 

该院还十分注重发挥代理律师的协调作用,让律师变“对手”为“助手”。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往往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他们对代理人的信任远远超过法官的信任。这就需要法官正确区别代理人中的不同素质、品行和层次,合理引导律师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让律师在调处民事纠纷过程中积极发挥疏导作用。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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