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险年底前全覆盖涉及全省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21.11.2015  12:39

覆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参保人员;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进入大病保险;年最高报销40万元,还有二次补偿政策……11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规定,今年年底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覆盖人群: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它将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包括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新农合)参保人群。

   自2013年以来,阳泉、运城等市相继启动了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效缓解了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群众受益,我省出台此次新的惠民政策。我省明确,大病保险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即强化政府制定政策、监督管理等职责的同时,具体将由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相关业务,以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根据省政府安排,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将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筹资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10%

省政府要求,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5%、不高于10%。对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统筹地区,可暂按原有标准执行,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期满后规范到现行标准。

   我省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我省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增强大病保险资金抗风险和共济能力,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参保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方便群众异地就医,放大大病保险保障效应。待条件成熟后,大病保险将实现省级统筹。

报销水平:年度内最高报销40万元+二次补偿

我省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40万元。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报销的办法进行: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报销。

   大病保险还规定了二次补偿政策,即: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

   我省将逐步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2015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及时调整大病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报销比例,更有效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服务标准: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

根据省政府要求,各市政府将把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推开。

   我省各地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将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情况,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我省还将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本报记者 王斌 要维维

  ○提醒

  这9项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报销

省政府新政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不予报销费用以外项目的费用。不予报销的费用主要有9项:

    1

   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除围产期保健);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

   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

  其他。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6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7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8

    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9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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