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气污染治理首次实行“量化问责”

10.11.2017  01:38

记者8日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为有效传导压力和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山西省将首次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量化问责”办法。

山西省对市级行政区内被问责县(市、区)的数量做了明确划分。被问责的县(市、区)达到2个的,对副市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被问责的县(市、区)达到3个的,对市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被问责的县(市、区)达到4个的,对市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针对PM2.5平均浓度和二氧化硫小时浓度两项指标,山西省也明确了“量化问责”标准。今年10月到明年3月,山西PM2.5平均浓度以同比改善15%为标准。完成比例低于这个目标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完成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氧化硫小时浓度以800微克/立方米为标准。超过800微克/立方米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超过1000微克/立方米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委书记或市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量化问责”的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实施诫勉。但对于在环保督查整改中,存在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的;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逃避监管的;因工作原因导致今年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山西省将从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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