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因火车站扒窃入刑第一案被告再次获刑

12.06.2014  19:16

本网讯(记者 陈伟 通讯员 张健)因在山西朔州火车站实施扒窃,日前,被告人幸某某被大同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幸某某在朔州火车站第一站台,趁乘坐6824次列车的旅客排队上车之机,从旅客赵某的裤子右侧后兜内扒窃人民币800元。尔后,逃至出站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铁路旅客公共场所扒窃旅客财物,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处罚,酌定予以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悉,幸某某曾于2011年5月14日在大同火车站第一候车室扒窃旅客刘某人民币105元,同年6月21日被大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名被告人也因此成为了《刑法修正案 (八)》2011年5月1日施行后,大同铁路地区乃至大同市因扒窃被判刑的第一人。

 

责任编辑:陈伟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