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出台《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07.09.2019  06:52
力争三年内 基本解决“房本”遗留问题

  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强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记者9月6日获悉,《太原市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出台。《方案》涉及指导思想、处置原则、适用范围、目标任务、处置意见及方法和工作要求六个部分的内容。其中,处置意见及方法是市民关注的重点。

  设立专门办理机构

  《方案》要求市委市政府对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实施统一领导,各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政令畅通,形成合力。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成立太原市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市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实施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地点设在市为民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和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相应成立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做好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相关工作落实。 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梳理问题,分类整理建档,建立统一台账,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成熟一个处理完善一个,逐步统筹推进。

  这类房子是解决对象

  究竟哪些房子是可以解决的遗留问题?《方案》作了详细的规定:适用解决的对象是太原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权属清晰无争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可予以保留的(原则上于2016年9月30日前建成并已交付使用的);城中村范围内经确认、审核予以保留的既有建筑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认为符合条件的,均纳入本次处置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由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或拆迁范围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等,不属于本次遗留问题处理的范围。

  杜绝“搭车”实事求是

  本次解决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处置原则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防治结合,统一领导、协同办理,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以历史的眼光看待问题,客观分析房屋建造时的政策规定,科学稳妥地子以审查、认定和确权。处理过程中,要在坚持方便快捷、易于操作的同时,以法律法规为政策底线,严控范围,杜绝“搭车”办理。处理标准上,既尊重历史背景,又兼顾现实情况,实行分类处理。

  ●坚持“守住底线、安全第一”,做到“三符合”。即拟申请登记发证的不动产,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消防要求或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或取得建设认定意见。

  坚持“民生优先、简化程序”,实行“三分开”。即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征缴建设单位税费均与群众办证分开。

  坚持“违法必究、违规必查”,实行“三同步”。即对于纳入处理清单的项目,在启动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同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同步依法完善项目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手续,同步追缴士地出让价款及税费。 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主动配合补充完善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从轻或免于相关处罚;逾期不配合办理或在办理期间从中阻挠的,同时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申请主体这样规定

  对于申请登记的主体,《方案》作了详细的规定:原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原建设单位作为主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完成后,购房人作为主体,由建设单位配合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原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纳入失信惩戒体系或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确认申请主体的,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区政府或管委会指定乡镇(街道)作为申请主体办理首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然后再由指定申请主体配合各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如果是违法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存续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违法违规责任,负责项目整改、手续完善并接受处罚、缴纳相关税费;建设单位灭失的,承接单位负有项目整改、手续完善并接受处罚、缴纳相关税费责任,无承接单位的,原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负有连带责任;项目手续齐全,但开发单位存在后续违法违规行为的,购房人属无过错方,只负责自身应承担的正常相关税费。项目手续不全,开发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购房人属有过错方,应补缴相关税费。其中住宅按照税务部门房屋评估价值的1%核定,非住宅按照5%核定。

  详实明晰处置方法

  ●对于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方案》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经认定可以整改保留的项目,按照现状对项目用地、建筑性质、规划指标等内容进行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核定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等相关费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以项目开工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结合房屋实际销售价格核定。

  市住建局负责对项目工程质量和消防问题提出认定意见,市房产管理局房产鉴定中心负责对房屋安全提出鉴定意见。质量、消防和安全鉴定均以项目建成年代的标准进行认定。

  对于已完成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重新核验各项规划指标,直接按照现状办理首次登记,若出现跨宗及越界超占问题,不动产登记部门如实进行标注,并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落宗后直接办理首次登记。土地用途与建筑功能不一致的,按照现状核算项目用地指标,以项目开工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并收缴土地出让价款等相关税费,然后办理首次登记。

  对于利用单位自有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等认定可予以保留,但存在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问题的,按照“地随房走”原则,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按照现状办理首次登记。其中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分别标注。如办理转移登记时,购房人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其中住宅按照税务部门房屋评估价值的1%核定缴交,非住宅按照税务部门房屋评估价值的5%核定缴交。

  ●对于已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方案》规定各区政府负责督促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开发公司及时配合购房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开发公司拒不配合购房人办理的,由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由相关部门纳入诚信体系实施惩戒。由购房人直接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房地用途一致,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房屋跨宗、越宗等问题,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房地现状分别进行标注,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存在房地用途不一致等问题的,由不动产权利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其中住宅按照税务部门房屋评估价值的1%核定缴交,非住宅按照5%核定缴交。

  地下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但没有办理地下土地使用权出让,原建设单位存在的,按照现行地下空间使用权政策补办用地手续;原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不动产权利人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其中:住宅地下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地上住宅税务部门评估价值的3‰收取,地下二层出让价款按照地上住宅税务部门评估价值的2‰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土地出让价款免收。非住宅地下一层出让价款按照地表同类建筑物税务部门评估价值的15‰收取,地下二层出让价款按照地表同类建筑物税务部门评估价值的10‰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土地出让价款免收。

  同一幢建筑部分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部分业主未办理登记的,比照本幢建筑内已办理业主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和权籍调查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酒店、商业或办公项目办理规划验收后,在不改变建筑功能仅对内部进行分割使用的情况下,可直接办理分割变更登记手续。

  三年内要基本解决

  《方案》要求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首批以企业自建房、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和城中村范围内保留的既有建筑作为处理重点。优先处理整改难度小、手续基本齐全的项目;其次处理建设主体存在且愿意配合补充完善手续的项目;最后处理整改难度大、主体不存在或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力争三年内基本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