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 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03.2016 11:52
本文来源: 财政厅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金征收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将育林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我省未开征)征收标准降为零;要继续按照《关于公布规范、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晋财综〔2015〕15号)文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等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整合相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特别是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后,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通知》要求使用范围安排资金。
三、上述政府性基金项目停征和整合后,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变更政府性基金公示栏(牌)内容,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手续。2016年2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专户。
四、经全面梳理,除财政部公布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外,我省没有自行设立任何政府性基金。各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规范停征基金项目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山西省财政厅
2016年2月4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tif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0.03.201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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