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城区法院强制执行一起建筑合同纠纷
本网讯(记者 陈伟)近日,山西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晋城市陵川隆厦建安有限公司诉长治市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强制执行。
2006年3月5日,原告晋城市陵川隆厦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市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一幢综合住宅楼和一幢办公楼的土建安装及附属配套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大包干,按施工图的全部内容,开工日期为2006年3月10日,合同工期为365天。签订合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60000元的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施工中又为被告垫付电费2854.30元。在住宅楼完工并经验收完毕后,原告于2007年11月29日做出工程结算书,该工程结算书载明该工程造价为1009233.96元,原告将该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交于被告,但被告迟迟不予答复,亦未按约定支付以上工程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未果,遂诉至城区法院。
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3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0.00以下的工程并验收完毕后,将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交付被告,被告未提出异议,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并按合同约定退还质保金,施工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的电费2854.3元,被告也应依法一并返还原告。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长治市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席某自愿以个人财产为公司进行担保。在多次督促席某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5月22日上午,城区法院依法对席某位于城区康乐小区三号楼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被告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搜查登记,将房屋交付原告,该案的强制执行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