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本月起可互转

22.07.2014  13:47

  7月21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本月起我省将按照国家规定把新农保、城居保合并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互转衔接。

  目前,全省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总人数达 1521.19万人,其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人数345.22万人。今后,新农保、城居保合并后将统一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行,共同构成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本月起,两种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互转衔接。具体衔接办法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两项制度衔接将主要惠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人员,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后进城务工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另一种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在家待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两类群体,今后可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中交叉选择参保,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也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

  我省规定,符合办理衔接手续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本人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将根据本人参保缴费情况和意愿,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员的城乡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衔接手续,并告知参保人员本人。新规实施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衔接手续。

  此外,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地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重复领取两项养老保险待遇的,要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外,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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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闻网晋中频道讯 (记者 李晨陕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