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引发灾害将问责 山西出台2016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违建引发灾害将启动问责程序
4月28日,《山西省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布,与往年不同,今年起,对因违建引发地质灾害的有关监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原则,启动问责程序,严查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据预测,今年全省地质灾害发生数量可能比常年偏多,吕梁、临汾、忻州、长治、太原等市是地质灾害高发地区。
今年防治形势依然严峻5市为地质灾害高发区
我省全境都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2.0%,中易发区占46.9%,低易发区占11.1%。
据统计,2015年,我省发生规模以上地质灾害5起,主要为崩塌、滑坡和地面塌陷,造成7人死亡,财产损失333.2万元。截至2015年年底,我省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0134处,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加50处。按规模划分,特大型37处,大型190处,中型1462处,小型8445处;按类型划分,崩塌2229处,滑坡1448处,泥石流565处,不稳定斜坡、采空地面塌陷及地裂缝5892处。
今年,从降水量时空分布来看,预计2016年全省年降水量接近常年略偏多,比2015年明显偏多,暴雨发生次数加多,且汛期降水量全省偏多,年平均气温偏高。根据预测,全省2016年防治形势严峻的总体格局不变,地质灾害发生数量比常年可能偏多、比2015年明显增多,人员财产损失可能加重。吕梁、临汾、忻州、长治、太原等市是全省地质灾害高发地区。
违法建设致灾 成地质灾害主要诱因
“近年来,我省发生的地质灾害大多是由于不良或违法的人类工程活动引发。违法规划施工建设、未配套防治工程、违法削坡取土弃土、过度增加坡体载荷等现象屡见不鲜,违法建设致灾成为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因。”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扰动,成为地质灾害发生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我省现有矿山采空区面积超过5000平方公里,采煤沉陷区超过3000平方公里,矿山开采破坏村庄超过3000个,受经济低迷影响,安全设施投入不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工程难以为继。2016年,全省计划新改建各类公路2907公里,大多穿越山区和黄土丘陵区,工程建设将形成大规模地挖填方边坡,造成大量弃土弃渣,可能引发和加剧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发生。随着扶贫搬迁力度加大,离石、临县、石楼等中小城镇规模日益扩大,因地理环境受限,建设工程不断向山地拓展,形成大量人工高陡黄土边坡,增加了防治难度。
同时,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群众识灾、避灾意识还比较弱。2013年7月13日,发生在长治市潞城市黄牛蹄乡上河村的黄土崩塌地质灾害即是一例惨痛的教训。事发前,省市县3级发布了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当地乡镇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撤离了受威胁群众,但由于个别群众思想麻痹、心存侥幸,夜间返回住房,突如其来的崩塌瞬间摧毁房屋,导致4人死亡。
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还处于“目测手量”的“群众战争”层次,全省域的技术监测网络体系还没有构建,对黄土隐患点认识不清、判断不准的问题还客观存在。
《方案》明确,今年我省将从“五个转变”出发,筑牢地质基础防治的“安全堤”,对因违建引发地质灾害的将启动问责。
从“全面防范”向“重点防治”转变,将大型以上高危隐患点工程治理纳入“十三五”防治规划,力争全面消除大型以上高危隐患点。全面落实中型高危隐患点的技术监控,对暂时无法采取工程治理消除的隐患点,纳入地质灾害监管网络体系,采取实时监测预警。
从“防范为主”向“搬迁为主”转变,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农户都处于生态环境脆弱地区,欲脱贫必先脱灾,农村地质灾害搬迁应纳入扶贫搬迁范畴。
从“天灾无责”向“违法问责”转变。开展违法建设清查整顿,对因违建引发地质灾害的有关监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原则,启动问责程序,既积极应对“天灾”,也绝不放纵“人祸”。
从“审批管理”向“公共服务”转变,我省将扩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覆盖面,依法依规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公共服务。
从“常规管理”向“技术防范”转变,将尽快建成全省通联、信息共享、安全畅通的地质灾害实时监测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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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险情分为几种级别
地质灾害险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