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片区扶贫项目、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试点项目部分变更审批权限
为进一步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加快片区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使项目尽快发挥效益。根据中办发[2013]25号《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开发[2014]9号《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强化地方在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责任”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片区扶贫开发项目和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试点项目部分变更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对于调整变更的项目,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县级变更审批
(一)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1、产业基地建设地点变更,变更后覆盖贫困村所占比例要达到涉及行政村数量的60%以上,涉及贫困人口比例不得低于原规划比例。 2、变更扶持龙头企业及合作社,扶持内容应围绕原规划产业进行。 3、基地建设实施主体变更,可由县级片区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自行确定,带动贫困人口及贫困村比例不得低于原规划。
(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变更
1、单位补助标准变更,变更幅度应在原规划标准的15%范围内上下浮动。 2、产业基地建设资金与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之间的调整,要符合当地实际,经专家论证后进行变更。 3、资金分配比例要严格按照《全省片区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建设产业基地不少于65%、扶持龙头企业和市场服务体系建设不超过30%、培训工程不超过5%”的规定。
二、省级变更批复
1、原规划基地建设主导产业发生变化需上报省级进行变更批复。
2、项目变更涉及省级财政资金变动超过省级财政资金总额30%以上,由省级进行变更批复。
三、项目调整变更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后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
四、凡涉及到项目技术方案变更的,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附在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材料中。
有关市扶贫办对变更后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县扶贫办要按照项目变更后的建设内容和《山西省片区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抓紧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报省、市扶贫办。
责任编辑:苏峰 审核:苏峰 审定: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