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实习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02.06.2015 20:12
本文来源: 法院
宋某系某技工学校在册学生,自2015年1月3日被安排在蒙阴县某公司实习,实习期为半年。2015年4月23日下午15时许,宋某右手被机器挤伤。事故发生后,公司认为宋某系在校实习学生,拒绝支付一切费用及赔偿。宋某于是到当地人社部门咨询:能否申请认定工伤?公司是否应按工伤赔偿?
人社部门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宋某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赔偿。(通讯员 公维玲 记者 金丽华)
来源: 山东工人报社
责任编辑:侯成丽本文来源: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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