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晋电商要办“电子营业执照”了
山西出台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管理规定
10月13日,山西省工商局出台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申请管理办法(试行)》,从10月起,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申请、使用电子标识。电子标识的审验、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意味着,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对电商进行管理,电商营业须办“电子营业执照”。
网络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标识,可以通过现场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途径。通过现场申请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通过网上申请的,应当登录“山西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http: //202.99.222.98:8080/)”提交申请,并上传提交以下材料: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申请表;营业执照照片或扫描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照片或扫描件;如委托办理需要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照片或扫描件;工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网络经营者应当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有效,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电子标识审验发放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验。审验通过的,在“山西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上进行7天公示,公示结束后为申请人提供电子标识代码下载服务。审验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60日内下载电子标识代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的醒目位置贴置电子标识。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支持并协助在其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店经营者贴置电子标识。
使用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电子标识的网络经营者应在下列事项变更后30日内办理电子标识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事项中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或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网站名称变更的;网址(域名)变更的;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事项。
网络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标识发放部门应当取消电子标识信息链接:自愿停止互联网经营活动的;网站转让的;主体资格注销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贴置电子标识,且经电子标识发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仍不改正的;出现互联网经营主体资格或域名使用权丧失等其他情形的。
同时,《办法》规定,网络经营者不得冒用、盗用、伪造、损毁、修改电子标识。对擅自冒用、盗用、伪造、损毁、修改电子标识的行为,电子标识发放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网络经营者未公开电子标识或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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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是指由电子标识发放部门通过技术手段,用于公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