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7.06.2014  14:12

    今天是全国“土地日”,今年的主题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的综合利用,省人大常委会不久前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土地总面积为15.6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土地面积的1.63%,属于土地资源相对短缺的省份之一。我省土地资源地貌类型复杂多样,黄土覆盖广泛,水土流失严重。其中,山丘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80%,其中53.2%的土地被黄土所覆盖;水土流失面积约10.85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69.1%,多年平均侵蚀量达4.56亿立方米。

    经济社会发展导致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为提高土地可利用率和质量、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该《条例》。《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计划、项目立项与设计、项目实施与保护、资金管理与补贴、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法律责任、附则八部分。

    该《条例》总则规定,土地整治是指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的统筹工作,并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时,应采取论证、听证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