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起诉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自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施行以来,至今已一年多。该法的通过对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可能由于对新法的理解不到位,或者立法时考虑不周全,导致在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而寻求司法救助时存在困难。结合审判实践,就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起诉如何处理进行了如下思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条规定了不服仲裁裁决的的救济方式及起诉时间,但是对不服仲裁裁决的的起诉,由何级人民法院受理?由谁作为被告?诉讼的性质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起诉后裁决的效力如何?是否起诉后裁决书自动失效等问题规定不明确。由于上述问题规定不明确,导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裁决时,法院难以确定案件性质及被告,难以立案审理。由于规定不明确,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的保障,纠纷难以及时化解。
比如本院收到的一份不服祁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行政起诉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而向法院起诉,是以仲裁机关即祁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为被告,以对方当事人为第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对这份起诉,法院应将其作为行政诉讼受理?还是作为民事诉讼受理?由于规定不明确,法院难以确定,如果法院将其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那么仲裁机构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难以确定。
二、关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思考
1、完善不服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的案件,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救济途径较为明确、比较完整,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所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相关救济途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上述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当事人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救济途径应当分为两种:
一是当事人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即以原纠纷的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以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起诉讼,并以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而不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或第三人进行诉讼。起诉后,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情况依法对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处理。
二是当事人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裁决程序违法或仲裁委员会越权裁决,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此时,作为撤销之诉,虽然要求撤销的是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但争议双方仍然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争议双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因为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构,仲裁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法院审理后,查明有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几种情形,即仲裁机构仲裁时存在:1、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3、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或者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即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参照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起诉的处理
目前,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而对于已经出现的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起诉,法院不能以规定不明确等其他理由不予受理,只要当事人的诉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就相关问题的处理,可以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当事人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即以原纠纷的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以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起诉讼,并以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而不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或第三人进行诉讼。起诉后,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情况依法对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处理。或者是当事人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裁决程序违法或仲裁委员会越权裁决,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责任编辑: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