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厅关于开展2016年省直文化系统国有资产清查及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厅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晋财资[2016]13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财资[2016]20号)等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省直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为保证资产清查及产权登记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及产权登记基准日和范围
(一)基准日
此次国有资产清查及产权登记均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范围
资产清查范围: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举办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产权登记范围: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2、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3、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资产清查及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资产管理、财务、后勤、人事、纪委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资产清查及产权登记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严肃纪律,确保质量。各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资产清产及产权登记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在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资料等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三)定期报告、强化监督。各单位要积极主动抓好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工作,指定专人于每月15日前将工作推进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及产权登记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监督,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三、时间安排及业务操作要求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于2016年3月至7月开展。各处室(单位)应当分别于2016年5月20日、5月31日前将产权登记和资产清查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按要求报送省文化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厅财务处已将资产清查及产权登记信息系统报表内容及编制说明、办理流程及审核要求等资料(电子版)下发各单位,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数据填报等工作。
此次清查结果将作为各单位今后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次清查工作完成后,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和各单位账外资产处置事项。
附件:
1、2016年山西省文化厅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2016年山西省文化厅系统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西省文化厅
2016年4月1日
附件1:
2016年山西省文化厅系统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我厅决定从2016年3月至7月在全系统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晋财资[2016]13号)要求,结合省直文化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开展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又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需要,同时也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有效手段。
省直文化系统通过资产清查,摸清“家底”,有利于夯实单位管理基础,规范和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文化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省直文化系统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资产清查的工作原则和目标
省文化厅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纳入此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厅属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资产信息管理。通过资产清查,为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进一步完善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适时更新资产信息,实现资产动态监管。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等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国有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厅属行政事业单位。
2、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举办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具体名单附后)
四、清查工作内容
(一)基本情况清理
基本情况清理是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应当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认真做好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的全面清理。
清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
(二)账务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单位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单位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账务核实相结合,资产清理同负债与净资产核查相结合的原则,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盘点进行监盘。
(四)损益认定
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规定,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五)资产核实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六)完善制度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清查方法及步骤
(一)清查方法
1、各单位要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实物资产监盘,同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此次参与资产清查的社会中介机构由省文化厅统一招标采购,各单位自行委托。
2、各单位资产清查数据要与2015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报厅财务处,由厅财务处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批复。
3、经清查核实后的资产,各单位要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要求建立健全账卡,更新完善管理信息系统。
4、各单位要在此次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及时更新资产变化,对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实现资产账与总账、实物账相统一,防止“前清后乱”、“清管两层皮”现象。
(二)清查步骤
1、3月底前出台《2016年山西省文化厅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成立山西省文化厅系统资产清查工作领导机构。
2、4月初组织召开省直文化系统资产清查工作部署会议。举办资产清查工作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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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自查(4月至5月)。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各单位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各单位将自查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报告中应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专项说明,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计划)等材料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厅财务处,由厅财务处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财政厅。其中,电子资料除提供纸质资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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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核实及批复(6月至9月)。2016年6月15日前,文化厅完成对各单位资产清查数据的初核,同时上报省财政厅。2016年9月15日前省财政厅将完成对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在此期间,省财政厅将组织专人进行检查或抽查。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对于需要省财政厅审批核实的事项,各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文化厅审核同意后,一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5、总结分析(9月)。各单位要对此次资产清查工作认真总结和梳理,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结合《山西省文化厅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晋文发[2015]36号)规定,健全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总结要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将全面总结省直文化系统资产清查工作,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书面报省财政厅。
六、组织实施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工作职责定位,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文化系统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厅机关资产清查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其他处室配合;厅属其他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一)成立资产清查领导机构
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省文化厅成立山西省文化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并组织开展全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1、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职责
省文化厅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是省直文化系统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机构,其职责,一是批准执行省直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和有关制度办法;二是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清查工作;三是对资产清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四是初核确认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2、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省文化厅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省文化厅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文化厅财务处。主要负责全系统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其职责,一是制定厅系统清查工作方案及有关文件;二是组织召开厅系统资产清查动员大会及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三是具体协调组织并督促、检查资产清查工作的开展情况,重大问题向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汇报;四是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按照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五是完善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六是向省财政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汇总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负责。各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机构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和工作机构建立情况报省文化厅备案。
(二)经费保障
本次资产清查所需经费由各单位从现有经费中优先保障,专项审计费用要根据资产体量计算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心组织,迅速展开资产清查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要建立和完善资产清查工作机制,明确各内设部门工作任务和职责,抽调专人组成工作机构。要吃透政策、把握重点,认真做好财务清理、财产清查、资产核实、制度建设等具体工作。
(三)严肃纪律,确保质量。各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资产清产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清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在资产清查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提供虚假资料等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四)加强监督,强化管理。省文化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监督,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各单位要准确把握资产处置政策,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要实行资产清查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对在这次资产清查中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情况”、“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情况”、“大型设备清理结果”等情况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充分发挥广大干部职工对资产清查工作的参与监督作用。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情况要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说明反映。
各单位要以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为开展预算管理、国库管理、资产管理和编制部门综合财务报告等提供基础。要盘活本单位存量资产,对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实行调剂或共享共用,提高资产效益。
省文化厅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351- 4071903,对举报事项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查。
附件2:
2016年山西省文化厅系统事业单位及事业
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财资〔2016〕20号)要求,我厅决定从2016年4月起在省直文化系统范围内推进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为保证产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结合省直文化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产权登记的工作目标
(一)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通过产权登记,要明晰产权主体,强化产权意识,明确所有者与占有、使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实现权责明确。各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加强资产管理
通过产权登记,有效获取单位和企业资产管理的基础信息,为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以及绩效考评和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等提供准确、细化的基础资料,督促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三)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通过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年检等制度,进一步摸清家底,明晰产权,把握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发展规模和经营状况,同时了解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的运转经营、资产收益和保值增值情况,监督事业单位和企业改进管理与生产经营,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二、产权登记工作的时间及范围
(一)占有登记基准日
此次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统一以2015年12月31日为占有产权登记基准日。
(二)登记范围
纳入本次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范围的有: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厅属事业单位;
2、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厅属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具体单位名单附后)
三、产权登记工作的内容及时间安排
本次产权登记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总结完善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3月下旬至4月初)
1、研究制定山西省文化厅产权登记工作文件;
2、省文化厅对省直文化系统相关人员进行工作布置和业务培训;各厅属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及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二)实施阶段(4月至6月)
1、单位组织资产产权清理核实
各单位要依托同期开展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以2015年12月31日为时点,对单位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及各项资产等。特别要对主要实物资产价值量及使用情况,以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情况等进行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要对产权关系及产权结构进行清理,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此次占有产权登记工作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单位填报《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各单位要在摸清家底、产权界定清楚的基础上,按规定填报产权登记事项。产权登记数据应以资产清查财政批复数据为基础,以确保产权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各单位务必于2016年5月20日前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并向省文化厅报送《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及相关文件、资料等。
3、资料初审
省文化厅于5月30日前完成对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报送材料及电子数据的初审工作。其中,厅属事业单位由省文化厅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厅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由事业单位及省文化厅出具审核意见。
4、审核认定并核发证书
省文化厅对厅系统《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委托省产权事务中心复审确认,省财政厅根据复审意见最终确认并核发产权登记证书。
(三)总结阶段(6月)
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要以本次产权登记工作开展为契机,全面检查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人员等基础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内部资产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础性管理工作,全面提升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四、产权登记工作组织
(一)工作职责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文化系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各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工作由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二)领导机构
鉴于本次产权登记工作与资产清查工作同时开展,且工作联系紧密、相互衔接,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由山西省文化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全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和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一并安排部署。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相应承担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和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组织领导职责。
(三)经费保障
本次产权登记所需经费由各单位从现有经费中优先保障。
五、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一方面要配备精兵强将,为产权登记工作奠定组织基础,另一方面要精心组织,做好培训学习工作,为产权登记工作奠定业务基础。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产权登记数据真实可靠,确保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质量。
2、产权登记工作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关口,各单位要坚持规范程序,做到按制度办事、公开办事,对于涉及到的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要依法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和披露工作。
3、按省财政厅要求,本次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登记时间节点统一调整为2015年12月31日。各单位已在产权登记系统中上报的2014年12月31日有关数据将全部退回,以2015年12月31日资产清查数据重新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