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11.09.2015  17:04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近日,财政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政策的主要内容是: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